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龍江看天下  >  龍江時間  >  看龍江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時間:2024-09-14 08:16:25  來源:黑龍江政務  作者: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黑政辦規〔2024〕1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防汛應急預案等3部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20〕16號)中的《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同時廢止,請認真組織落實並做好銜接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專家諮詢委員會

  3災害救助准備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災情信息報告

  4.2災情信息發布

  5省級應急響應

  5.1一級響應

  5.2二級響應

  5.3三級響應

  5.4四級響應

  5.5啟動條件調整

  5.6響應聯動

  5.7響應終止

  6災後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5人力資源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傳和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8.2責任與獎懲

  8.3預案管理

  8.4參照情形

  8.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時省級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委)承擔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省級應急響應的災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

  (2)研究審議全省有關自然災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並組織實施;

  (3)協調解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重大問題,指導建立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和救災物資保障體系;

  (4)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活動,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5)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損失核查和綜合評估;

  (6)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災害救助工作。

  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在省防減救災委領導下做好以下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災害救助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指導做好新聞發布。

  省委網信辦:負責災害救助網絡輿情監管,及時通報處置敏感信息。

  省委社會工作部:負責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供電企業做好自然災害電力應急保障,組織編制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市縣教育部門和學校,配合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師生,為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協調提供校捨,做好校捨恢復重建工作;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和藥品儲備工作;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與省應急管理廳做好救助政策銜接;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相適應原則,將省級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等納入相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及時下撥災害救助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及時發布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預報;指導災區做好災後重建國土空間規劃、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測因災導致的生態環境、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災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利用閑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為有需要的受災群眾提供過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建立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綠色通道,搶修損毀交通基礎設施,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導工作,協助統計傷亡人員信息。

  省水利廳:負責及時通報水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及時通報重大病蟲害預警預報信息,指導各地做好農業災後生產自救和恢復工作;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保障市場供應;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文化和旅游領域災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統籌調度應急醫療資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和受災群眾心理援助;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承擔省防減救災辦日常工作;統計、發布、共享災情信息,指導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依法引導開展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省外辦:負責救災捐贈的涉外工作,協助做好災害救助物資的聯絡接收工作。

  省國資委:負責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修恢復基礎設施,組織監管的國有企業積極參與災害救助。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災害安置點食品安全保障,維護受災地區價格秩序,並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播報,災害救助公益宣傳和動員;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林草局:負責及時通報森林火災和林草生物災害信息;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紅十字會:負責籌措救災物資、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保障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通信,及時恢復災區通信;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測繪地信局:負責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哈爾濱海關:負責國際救援人員、救援物資的通關保障。

  省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為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提供氣象保障服務;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黑龍江金融監管局:負責指導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行業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糧儲局:負責組織糧油應急儲備投放,保障災區糧油市場供應等工作。

  民航黑龍江監管局:負責優先保障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航空運輸等工作。

  黑龍江海事局: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水上運輸的船舶調配等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開展震情會商,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及時發布信息等工作。

  省疾控局:負責開展災後傳染病和生活飲用水監測、預警,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工作。

  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保障救災人員及物資設備的優先鐵路運輸等工作。

  省電力公司:負責保障災害救助電力供應,幫助災區搶修和恢復電力設施,保證災區電力供應;按照災情統計調查有關制度,做好本公司災害損失統計、報送等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組織指揮民兵和協調現役部隊參加災害救助工作。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群眾轉移、救災物資運送、發放等工作。

  武警黑龍江省總隊:負責組織調配武警部隊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群眾轉移、救災物資運送、發放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參加災害救助工作,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群眾轉移、救災物資運送、發放,做好受災群眾轉移集中安置點消防安全等工作。

  省森林消防總隊:參加災害救助工作,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群眾轉移、救災物資運送、發放等工作。

  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災區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工作。

  2.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辦)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日常工作,在省防減救災委領導下,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調度災情和救助工作進展動態、組織指導開展災情核查和損失評估、督促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2.3專家諮詢委員會

  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日常工作由秘書長組織實施。委員由應急救援、勘測設計、地質災害、土木工程、水利水電、電力調度與運維檢修、地震工程、氣象、遙感、測繪、環境科學等領域專家組成。主要為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災情評估、災後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3災害救助准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林草、農業農村、地震等部門及時向省防減救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省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減救災辦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地)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准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准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准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准備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准備工作情況,並向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有關成員單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准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地)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地)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必要時,市、縣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信息報告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准。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以先通過衛星電話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省級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終止前,全省相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應急管理廳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准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7對於乾旱災害,相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針對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省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全省范圍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受災市(地)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省防減救災辦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報告。

  5.1.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委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地)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開展災情研判。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委托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地)、縣(市、區)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助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指導災害救助。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或指定常務副主任,率領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助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助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減救災委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助款物。根據市(地)申請和有關成員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助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助力量。省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省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助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助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省軍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等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協調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儲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應急管理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黑龍江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電力公司等單位負責業務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時調派發電車、電動機等設備保障應急救援電力供應;緊急采取應急措施,保障災區急需電力供應;迅速派出搶修隊伍搶修受損的供電設施,盡快恢復災區電力供應。

  (9)提供技術支橕。省測繪地信局准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導致的生態環境、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組織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外辦、哈爾濱海關協助做好救災捐贈的涉外、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通關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11)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評估的有關部署,省防減救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

  (13)報告工作情況。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並報送情況,省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全省范圍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7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000間或2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受災市(地)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7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報省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並向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同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報告。

  5.2.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委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地)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開展災情研判。省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會商會,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地)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指導災害救助。派出由有關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助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助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減救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助款物。根據市(地)申請和有關成員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助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助力量。省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省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助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者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等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協調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開展救助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測繪地信局准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黑龍江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組織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市(地)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8)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受災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減救災委辦。

  (10)報告工作情況。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並報送情況,省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上報。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全省范圍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7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7000間或2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受災市(地)農牧業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50萬人以上、7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較高。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由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並向省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報告。同時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5.3.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地)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辦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市(地)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助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有關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助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市(地)申請和有關成員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助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省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助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等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協調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市(地)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黑龍江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受災市(地)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8)災情穩定後,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市(地)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全省范圍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受災市(地)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引起社會關注。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減救災辦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並向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同時報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5.4.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地)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減救災辦視情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助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減救災辦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

  (3)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助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市(地)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助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省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助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黑龍江省總隊等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協調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市(地)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地)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省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省防減救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市(地)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當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後,所涉及市(地)要立即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省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災後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對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管理廳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

  6.1.3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督促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開展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准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裡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尊重群眾意願,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對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市(地)、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省應急管理廳收到受災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倒損住房情況,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准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省財政廳審核並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

  6.2.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市(地)、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管理廳收到市(地)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住建部門指導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做好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指導災區做好災後重建國土空間規劃、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冬春救助

  6.3.1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省應急管理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市(地)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根據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或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6.3.5省應急管理廳通過開展救災捐贈、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省糧儲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7.1.2各級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本級政府承擔的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等納入相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7.1.3各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履行自然災害救災責任,用於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准。

  7.1.5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多元儲備,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提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加強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協調合作,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加強救災物資規范化、標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管理數據庫,加強救災物資信息化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級通信主管部門健全省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搭建應急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准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昇基層報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助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省防減救災委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海事、測繪地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省防減救災委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引導鼓勵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

  7.6.2省防減救災委完善救災捐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7.6.3加強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不斷提昇平臺能力。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救助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政策理論研究,加強與災害救助相關的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推廣應用。

  7.7.2建立健全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救助信息全面立體覆蓋,提高應急廣播服務災害救助的能力。

  7.8宣傳和培訓

  借助各類媒體和『全國防災減災日』等活動宣傳有關災害救助的法律法規和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將災害救助相關知識納入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內容,提高全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8附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責任與獎懲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管理廳應當結合重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各級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確保與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市(地)級預案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省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各地動態完善預案,強化應急預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開展演練評估。

  8.3.4省防減救災辦協調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並組織演練。

  8.3.5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8.4參照情形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0年。

責任編輯:遲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