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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邊 | 孩子在淘氣堡玩耍時受傷,誰之過?

時間:2024-12-12 12:18:53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身邊的件件小案蘊藏著深刻道理,聽法官解析身邊案例,讓法律融入百姓生活。『法在身邊』專欄讓身邊『小案』成為你的專屬『法律課堂』。

  案件回顧

  2歲的蔓蔓(化名)在淘氣堡玩蹦床時意外受傷,心急如焚的父親立刻請求商家一同帶孩子前往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讓所有人揪心,蔓蔓被診斷為右髕骨骨折。事發之後,商家主動承擔了門診檢查費用,並且向蔓蔓父親轉賬一千元作為營養費,總計支出兩千多元。然而,蔓蔓回到家後,父母望著受傷的孩子心痛不已,將淘氣堡經營者訴訟至法院。

  孩子父母認為,商家雖然配備了安全員在淘氣堡內負責安全保障,但安全員並未及時履行安全提示義務,導致自己女兒受傷,商家應當對此次事件承擔侵權責任。商家在收到起訴書後立刻與法院取得聯系。他們表示,對於孩子受傷他們十分痛心,但此次事故的責任不在淘氣堡。

  商家認為,他們不僅支付了孩子的檢查費用,還為孩子辦理了會員卡,自身已經履行了相關責任,這次事故是由於家長疏忽照看所導致的,因此責任不應由他們承擔。商家委托代理人著重強調,淘氣堡有明確規定,孩子玩耍時需要家長陪同,事發時,家長並未在淘氣堡內看護,而是在休息區玩手機,故家長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院受理案件後,法官第一時間查閱卷宗了解案情。在庭前,以電話聯系的方式,從法律釋明、案情分析、教育引導等角度切入,向雙方釋明淘氣堡作為開放的游樂場所理應為兒童提供安全的保護設施,兒童在淘氣堡玩蹦床時相互玩鬧推搡受傷,淘氣堡商家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兒童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兒童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對危險行為進行提示、制止,家長未履行上述職責,對兒童受傷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之下,雙方自願達成並簽署了調解協議,被告方再次向原告給付2千餘元並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法官:淘氣堡作為面向兒童開放的游樂場所,商家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從場所設施角度來看,商家應當確保淘氣堡內的游樂設施在設計、安裝、維護等各個環節都符合相關的安全標准。

  其次,人員管理和警示義務也是商家安全保障的重要內容。淘氣堡內通常有較多兒童同時游玩,商家有責任配備足夠數量且具備相應能力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工作人員應及時發現並制止兒童之間可能存在的危險行為,如:過度推搡、攀爬禁止攀爬的區域等。對於一些具有潛在危險的區域或游玩方式,商家應以明顯且易於理解的方式設置警示標識。如:對於年齡限制區域、有一定難度或危險系數的游樂設施,都應有明確的提示。若商家未能履行這些人員管理和警示義務,致使孩子因可預見且可避免的危險而受傷,商家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監護人的責任。淘氣堡玩鬧的孩子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行為動作的危險性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其監護人應當在其玩耍時時刻關注、謹慎看護,對做出的危險行為及時制止或進行必要幫扶。

  在本案中有證據證明,商場允許家長陪同孩子進入,方便照料。且從監控視頻中可見,事發時,家長未在園內看護或加以安全提醒,故其亦存在過錯。

  法院在判斷淘氣堡商家是否對孩子受傷負責時,需要全面審查商家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情況以及監護人的監護情況,依據法律公平合理地劃分責任,以實現公正的裁決,既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也維護商業經營的合理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