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法依據。2019年1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上海虹橋街道考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時明確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2021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再次強調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並提出『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的目標任務。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五卷載錄的重要文章《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大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中,習近平總書記科學概括了新時代我國推進憲法理論和憲法實踐創新的『七個必須堅持』,其中第二個就是『必須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論內涵不斷豐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實踐不斷深入。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內涵
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體系。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僅是一個新穎的理論命題,更是我國全部制度體系的客觀表述和高度抽象。我國憲法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並建立起了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在內的三大基本制度以及立法制度、決策制度、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由此形成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體系框架。在該意義上說,全過程人民民主乃貫穿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全部領域,並成為其本質特征。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全體人民共享的民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國家民主不民主,關鍵在於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當家作主。』全體中國人民依照憲法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使人民既能廣泛參與國家社會事務和經濟文化事業的管理,又能在日常生活中廣泛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並且都享有相應的民主權利。中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提昇,生存權、發展權、健康權得到充分保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環境等方面權利不斷發展。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真實管用的民主。民主的實體標准實質上是對何為真實民主的科學界定。習近平總書記就評價一國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提出了八個『能否』和『四個要看、四個更要看』的判斷標准和審視尺度,體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的高度統一,構成了判斷民主是否『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以及是否『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實質標准。實踐中諸如向社會公開發布立法的『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吸納人民群眾的立法建議;不斷拓寬社會公眾通過聽證會等途徑和渠道參與行政過程、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民主科學決策;實施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保證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切實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保障村民和居民直接參與村務和社區事務的管理等等,都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體現。完全可以認為,我國的全過程人民民主為人類的政治文明提供了中國方案,作出了中國貢獻。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最廣泛的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僅表現在人民代表大會所具有的保障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個環節,還廣泛地體現在協商民主之中。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5周年大會上指出:『協商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3月新修改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在『總綱』中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協商民主不僅僅是指人民群眾通過政協平臺所進行的協商,而是從廣義上涵蓋了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等多元協商機制,協商民主本身也是一個制度體系,具有廣泛性、多層次性等特征。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是辯證統一的。選舉民主起到轉化民主決策、確認民主效力的作用,而協商民主通過前期的准備支持、過程的控制監督、結果的反饋糾偏,確保選舉民主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例如,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出的相關議案,作出了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其中也有政協委員的提案推動作用。可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有交叉、相融合的,它們在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發展中構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兩面一體的關系,形成了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獨特內涵和制度特征。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
為了使全過程人民民主得以實現,我們必須做到:
第一,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根本的政治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中國共產黨纔能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充分發揚民主』。黨的領導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方向引領,也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得以有序健康向前發展和深入推進的保障力量和『定海神針』。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這一內容在2018年修憲時被寫入了憲法總綱第一條。這就將黨的領導用根本法的條文加以確定和固定,強化了黨的領導地位,實現了憲法實踐的制度化、法治化。
第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1948年9月,毛澤東主席在談到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時指出:『我們是人民民主專政,各級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種政權機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軍隊叫人民解放軍。』100多年來,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不懈奮斗所努力實現的最終目標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六個字。在現行憲法文本中,『人民』二字出現高達380多處,是一部堅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為中心、以人民為主體、充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和各項權利的真正的人民憲法。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新時代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譜寫了人民民主的新篇章。
第三,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治理方略。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民主離不開法治,二者如同魚水,須臾不可分離。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高度統一起來,實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全過程人民民主由此獲得了有力的政治保證和根本的法治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要義在於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生命之魂。為此,我們:一是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堅持與時俱進完善和發展憲法實施制度體系,加強憲法監督,這是我國憲法得以始終保持生機活力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關鍵所在。二是要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體系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疑處在最為核心、最為關鍵、最為根本的法治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否能夠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直接關系到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否能夠得到有效貫徹落實。要切實履行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責,發揮其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提高立法質量。三是要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在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中,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權利內容將更加豐富、渠道更加暢通、形式更加多樣。
新時代新征程,我們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為法治中國建設和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事業而努力奮斗!
(作者湯維建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