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網絡測評活動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范》旨在規范網絡測評活動,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近年來,網絡測評快速興起,測評類經營主體通過開展測試、對比分析數據、引用專業檢測結果或者表達使用感受等方式,發布測試過程與評價結果,為消費者購物提供參考。但一些網絡測評存在誇大宣傳、只評不測、商測一體等問題,不僅影響消費者信任度和購物體驗,也擾亂市場環境。出臺《規范》,是推動網絡測評活動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優化營商網絡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規范》明確,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堅持客觀、公正、全面、准確原則。《規范》要求,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涉及對產品功能、性能等項目測試,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檢測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准以及技術規范開展測試。對食品開展檢驗檢測的,測試方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不得使用非標方法,不得測評無國家標准檢驗方法的項目。不得采取不同標准、不同方法對同類產品進行橫向、縱向比較。《規范》提出,未對產品開展測試,僅憑主觀感受對產品進行評價,應當進行說明。網站平臺要加強對網絡測評信息內容管理,及時受理處置相關投訴舉報。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測評活動要對照《規范》要求,自覺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維護清朗網絡空間。下一步,網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對網絡測評活動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網絡測評活動規范
為規范網絡測評活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一、本規范所稱網絡測評活動,是指測評主體通過開展測試、對比分析數據、引用專業檢測結果或者表達使用感受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功能、性價比等進行評價,並在互聯網上以圖文、視頻、直播等形式發布測試過程與評價結果的行為。消費者針對特定產品發布消費體驗信息,不屬於本規范所稱的網絡測評活動。
本規范所稱測試,是指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進行測量試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從事測試的相關主體資質能力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堅持客觀、公正、全面、准確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三、網絡測評所選取的樣本,應當是消費者可以從市場上購買到的普通商品且來源可以追溯,不得是為測評活動准備的特殊物品。
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接受第三方委托、贊助或者與測評樣本相關方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作出顯著提示。
四、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涉及對產品功能、性能等項目測試,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檢測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准以及技術規范開展測試,並明示測試依據的標准以及技術規范,按照規定保留測試樣本以及測試數據、圖片、視頻等記錄,確保測試數據、結果可以追溯。
國家對測試依據的標准以及技術規范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測試項目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應當優先采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確需采用其他標准或者非標方法進行測試的,應當說明其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異同;采用非標方法的,還應當事先進行方法論證。
對食品開展檢驗檢測的,測試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使用非標方法,不得測評無國家標准檢驗方法的項目。
五、未對產品開展測試,僅憑感知、觀察、體驗等主觀感受對產品進行評價,應當進行說明,並在信息展示過程中顯著標明『僅為個人體驗』或者『主觀感受,僅供參考』等內容。
六、從事網絡測評活動,不得采取不同標准、不同方法對同類產品進行橫向、縱向比較,不得斷章取義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內容信息,不得通過貶損其他產品抬高測評樣本聲譽,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語,不得對產品進行虛假不實描述或者惡意詆毀。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網絡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在測評內容中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八、從事網絡測評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對與測評活動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檢驗檢測報告真偽等信息進行核驗,不得委托無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展示、引用虛假資質許可證書或者檢驗檢測報告。
九、從事網絡測評活動,應當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對已發布的虛假、失實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刪除,主動消除不良影響。
十、網站平臺應當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要求,加強網絡測評信息內容管理,加大違法違規信息處置力度,及時受理處置對網絡測評侵權信息投訴舉報。
十一、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網絡測評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
十二、網絡測評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要求的,由網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